法医病理(尸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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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特点
法医病理鉴定(尸体检验)
“法医病理鉴定”(forensic pathology identification),俗称 尸体鉴定/尸体检验(也常涉及活体病理诊断)。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病理学是医学的灵魂,病理医生是医生的医生。
鉴定范围:
人体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推断生前伤或死后伤以及死后个体识别进行鉴定。也可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事故、治安案件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死亡进行相关鉴定。
适用范围:
1)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保险公司或个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对尸体进行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
死亡原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暴力或疾病,通过区别暴力死(非自然死)或者非暴力死(自然死),以便最终为惩治犯罪或者消除嫌疑提供证据,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其中暴力死包括:机械性损伤(如棍棒、砖石、斧锤、拳脚等钝器所致损伤,刺器、切器、砍器、剪刀等锐器所致损伤,坠落损伤,交通损伤等)、机械性窒息(如缢死、勒死、扼死、捂死、闷死、哽死、性窒息、体位性窒息、溺死等)、化学性损伤(如中毒、化学烧伤等)以及其他物理性损伤(如电击伤、高低温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非暴力死是指自然疾病死亡,涉及法医鉴定的通常死亡发生突然、迅速、意外,这类死亡可能不涉及暴力(即死于疾病,法医学称之为猝死),也可能属于比较隐匿的犯罪,为了查明真相,揭示可能的犯罪,也在法医学死因鉴定范畴内。确定暴力死后,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即属于自杀、他杀或者意外,其准确判断在案件的侦破、裁定中至关重要。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死亡方式判断的重要途径。
2)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相关鉴定
主要接受各省市交警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等机关单位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GA/T 268-2019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尸体进行检验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致伤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
本专业室发挥多专业学科、仪器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等优势,致力于对疑难交通损伤的鉴定以及损伤机制分析、计算机仿真现场重现等研究和鉴定工作。
3)致伤物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个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造成尸体损伤的可疑致伤物进行推断或认定。
致伤物(即凶器)推断不仅能为侦查提供线索,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还可为审判机关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对于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致伤物、多处损伤等案件,可以通过致伤物的推断重建事件经过、判断案件性质,从而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为案件的定性、判刑和民事赔偿等提供依据。
4)伤病关系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个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尸体进行尸体解剖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死因构成中各因素的原因力大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伤病关系鉴定是介于损伤和疾病之间的死亡竞争分析,必须经过详细的法医学检查加以综合分析,分清其主次及相互关系,是有关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名誉、罪与非罪,是有关案件(如民事案件的调处、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等)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重要内容,相关鉴定在一些法纪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另外中毒与疾病等死亡竞争分析,亦是本专业鉴定的内容。
5)死亡时间、损伤时间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个人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死亡时间或损伤时间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死亡时间和损伤时间推断一直是法医检案及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推断死亡时间对于确定作案时间、认定和排除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划定侦查范围乃至案件的最终侦破均具有重要作用。损伤时间推断主要是为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及推断伤后存活的时间,有助于区分案件性质及损伤与死亡的关系等。
6)法医病理学检验和诊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个人的委托,对提供的人体器官、组织、石蜡包埋组织块、组织切片进行检查检验和显微镜观察,对其存在的疾病或者非疾病状况进行检验,最后出具法医病理学诊断。
通常,法医病理学检验和诊断是形成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意见还需要综合其他检验或检查结果(如尸体解剖肉眼检查所见、毒物检验结果、临床病历资料记载等)。本专业发挥在法医病理方面的技术和设备优势,提供相应的服务。
鉴定流程:
第一步:送检 委托人将委托书和材料送至鉴定中心
第二步:审批 承办人初步审查委托人身份和材料
第三步:签订 双方合意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第四步:缴费 委托人缴纳对应鉴定费用
第五步:鉴定 鉴定开始请耐心等待7-10个工作日
第六步:起草 鉴定人起草鉴定文书
第七步:签发 机构负责人签发鉴定文书
第八步:送达 递送或莅临获取鉴定文书和鉴定材料
鉴定须知:
一、委托法医病理案件应当提交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被鉴定人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等)及医学影像学检查片(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
3.单位委托的应出具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二、法医病理案件受理条件:
经审查上述材料后,具备鉴定条件、符合鉴定要求的,本中心可以受理。
1. 委托机关出具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可通过传真方式);
2. 委托机关与本机构签署鉴定协议书;
3. 委托机关负责提供鉴定所需尸体、器官、尸体解剖照片和其他相关书证材料(如理化报告)。
三、法医病理案件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逢周六、周日或国定节假日休息。
四、法医病理案件报告书形式:
1. 鉴定意见书:对提供的资料完整、送检材料齐全且符合检验条件的出具鉴定意见书。
2. 检验报告书:对提供的人体器官、组织、石蜡包埋组织块、组织切片进行检查检验和显微镜观察并报告结果的,出具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
五、法医病理案件出具报告时间
本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一般从合同签订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需延长或缩短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商定。
联系方式:
法医病理鉴定(尸体鉴定):0574—83870571(郑)
方法与技术
部分客户案例
电 话:0574-83870571 传 真:0574-89081092 临床电话:0574-83870571 伤残鉴定:0574-00000000 亲子鉴定:0574-89116032 文书鉴定:0574-87488986 痕迹鉴定:15314579705 / 15867209590 尸体鉴定:0574-00000000 酒精检测:0574-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