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价格〔2019〕332号
收费 项目 |
基准收费标准(元) |
鉴定内容 |
备 注 |
法 医 类 司 法 鉴 定 收 费 |
1、死亡原因鉴定3000/例 |
含照相(录像)、勘验记录、尸表检验、分析死亡原因(方式、时间)或判断致死物(生前伤与死后伤)、出具鉴定意见书 |
不包括毒物分析。涉及开棺验尸、尸体解剖的,按不超过7500元收费 |
2、死亡方式鉴定30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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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亡时间推定30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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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致死物鉴定18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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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18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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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病理组织切片检查85/片 |
含脏器固定、石腊包埋、脱水、切片、显微镜下观片、出具检验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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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身损伤程度鉴定1200/例 |
含照相(录像)、活体功能检查(检测)、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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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身伤残程度鉴定12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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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伤病关系鉴定145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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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诈病、诈伤鉴定18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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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能力鉴定12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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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男性性功能评定10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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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12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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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活体年龄鉴定10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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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医疗损害鉴定5200/例 |
含对医疗过程是否规范和符合医疗常规进行审查、分析因果关系、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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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精神状态鉴定12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对被鉴定人开展社会调查、进行智能障碍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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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定能力鉴定2000/例 |
含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受审、服刑、民事行为、监护、防卫、作证)能力评价、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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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医 类 司 法 鉴 定 收 费 |
18、精神伤残程度鉴定2200/例 |
含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精神伤残等级评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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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2400/例 |
含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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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医疗费合理性评定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损伤与疾病关系评价、医疗措施和用药合理性评价、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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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后期医疗费评定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医疗终结后医疗措施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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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自理能力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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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700/例 |
含医学(影像学)资料审查、误工(护理、营养、治疗)时限评估、出具鉴定意见书 |
三项评定为一个整体项目,不得拆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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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治疗时限评定7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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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文证审查(复审)800/例 |
含查验送检材料、综合评判(分析)、出具审查(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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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证 类 司 法 鉴 定 收 费 |
1、个体识别1500/例 |
含照相(录像)、提取检材和样本、DNA定量分析、PCR扩增与分型、检测、出具检验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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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族(属)认定20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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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亲子鉴定1500/检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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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植物DNA检验20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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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400/例 |
含提取样本、检测、出具检验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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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毒(药)物定性分析1000/检材·项 |
含提取检验标本、检测、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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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毒(药)物定量分析1450/检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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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笔迹鉴定2400/检材·项 |
含照相(录像)、提取检材和样本、查验样本来源及收集方法、对检材和样本分别检验、综合评判、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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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印章印文鉴定2400/检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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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文书制作方法及工具鉴定2400/检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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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文书形成时间鉴定2400/检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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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变造文书鉴定2400/检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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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2400/检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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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证 类 司 法 鉴 定 收 费 |
14、手印鉴定1800/例 |
含照相(录像)、提取检材和样本、查验样本来源及收集方法、对检材和样本分别检验、综合评判、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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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枪弹痕迹鉴定1200/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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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车辆轮迹鉴定120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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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车辆痕迹鉴定1450/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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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600/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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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其他痕迹鉴定18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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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定性分析1200/检材·项 |
含照相(录像)、提取检材和样本、对检材和样本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综合评判、出具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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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定量分析1450/检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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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文证审查(复审)800/例 |
含查验送检材料、综合评判(分析)、出具审查(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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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 资料类 司法 鉴定 收费 |
1、声像资料技术鉴定3000/例 |
含提取检材和样本、查验样本来源及收集方法、比对样本、出具鉴定意见书 |
超过20分钟的可以酌情增加收费 |
2、声像资料同一性认定3000/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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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证审查(复审)800/例 |
含查验送检材料、综合评判(分析)、出具审查(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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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根据标的额实行分段累计收取,具体为:
2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超过基准收费标准执行;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6%收取;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但每一鉴定项目累计收费不得超过5万元,同时每个案件总计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法医类司法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检验的,按照规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电 话:0574-83870571 传 真:0574-89081092 临床电话:0574-83870571 伤残鉴定:0574-00000000 亲子鉴定:0574-89116032 文书鉴定:0574-87488986 痕迹鉴定:15314579705 / 15867209590 尸体鉴定:0574-00000000 酒精检测:0574-00000000